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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前不久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因肺炎接受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發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绝理赔。我的保单生效日在2月20日,3月10日住院,住院时保单已经生效,保险公司为何因“观察期”而拒赔呢?
北京 柳篱
一般说来,“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發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寿险中的观察期,通常是指因疾病引起的死亡是否理赔的問題。)
“观察期”是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任何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产品都有规定,只是时间不一样。一般说来,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在2003年出现非典疫情时,相关保险的观察期曾缩短到10天。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设“观察期”呢?因为疾病发展有一个过程。如果某一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發生在投保之前还是在投保之后。在设立“观察期”之后,保险公司进行判断就方便了,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發生时间。
所以,“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增加的一个拒赔借口,而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更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观察期”的设立,从源头上可防范某些道德风险的發生。投保人在选择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要慎重,投保时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避免盲目投保。
(宝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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