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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邓州市关于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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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 15: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区交通秩序,减少驾乘电动车、摩托车因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决定自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电动车加装伞蓬等附属设施,电动车、摩托车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越线占道、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宣传发动
2022年9月1日至7日为集中整治活动宣传发动阶段,全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接到通告后要利用本单位工作群将通告转发至全体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教育系统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以学生带动家长,发挥“小手拉大手”的宣传辐射作用。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所属社区、行政村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宣传和劝导。医疗系统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还要对患者、隔离人员、探视人员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进行宣传教育,力争使全市市民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同遵守。全市公安部门持续开展“六进”宣传活动,对辖区所有电动车、摩托车驾乘人员进行普法宣传,达到全覆盖、共遵守。
三、依法处置
1.在宣传发动阶段,对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者,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劝导,并采取定点宣传教育、协助交警执勤、媒体曝光等强制性措施。
2.从2022年9月8日起,公安交警部门组织警力依法查处驾乘电动车、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电动车、摩托车私自加装伞蓬和挡风被等附属设施的将责令拆除;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暂扣车辆、罚款等处罚措施。
3.对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导
各乡镇街道办、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确定1-2名人员,每个工作日要在所在单位门口值守,对本单位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人员进行登记,限期整改落实。从9月8日起,市文明办、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办将以明察暗访的方式,不间断组织工作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内对各单位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工作人员予以通报,同时将乡镇、党政企事业单位驾乘电动车、摩托车安全头盔佩戴率作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乡镇的重要依据。
温馨提醒:自9月8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实施处罚。

                           
邓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办
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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