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13号
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已经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豫发改基础〔2021〕899号)核准文件予以批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以(豫自然资函〔2021〕481号)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为保障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47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权属拟征收土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圈内、外,涉及
穰东镇霍庄村、前庄村、穰西村、翟庄村、牛庄村、三教村、柳庄村、白龙村、张庄村、张拨庄村、高孙村;白牛乡干渠村、前张村;
夏集乡翟坡村、梅张村、高台村;
张楼乡寺后村、李家村、刘楼村、耿家村、张油坊村;
裴营乡锞郑村、青冢坡村、房营村、玉皇村;
湍河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
文渠乡蒋庄村、段营村、泰山村、孔楼村、蔡营村;
高集镇高岗村、王庄村、明池村、戴岗村、李庄村;
彭桥镇时家村、高营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公路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情形。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本启动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由我市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9日
补偿安置
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1〕11号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四、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2021年11月9日-2021年12月9日,复核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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