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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脱落光缆先后绊倒两人前者被判赔后者一半,河南高院立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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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3 14: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邓州44岁男子王红岩骑电瓶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一根脱落的光缆线绊倒,这根光缆线随即绊倒另一推着人力三轮车的老太徐某华。交警认定,王红岩未安全行车,承担该交通事故全责。法院终审判决,王红岩对徐某华负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光缆线所属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邓州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承担另一半赔偿责任。

4月2日,从王红岩家属处获悉,河南高院已于3月31日对该案立案再审。

邓州门户网此前报道,2019年10月13日清晨,王红岩驾驶电动自行车出门打工,在行驶至邓州小杨营乡周庄村时,不慎挂碰到路边脱落的光缆线。王红岩称,他当时连人带车翻倒在地,脖子和脸被光缆线割伤。

王红岩的姐姐称后来在警方处看了事发地的监控视频,她说,王红岩被绊倒后,紧接着,在王红岩对面方向、推着人力三轮车通过的68岁老人徐某华也被光缆线绊倒在地。王红岩爬起来后,立即将徐某华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1500元。

住院治疗22天后,徐某华出院,其间共花去医疗费7278.95元。出院后,徐某华将王红岩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7458.27元。和王红岩一同被列在被告栏的,还有光缆线所属的联通邓州公司。

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9年10月13日6时13分,王红岩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邓州小杨营乡周庄村时,挂碰到已经脱落的光缆线,后光缆线又将推人力三轮车的徐某华绊倒摔伤,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监控视频、诊断证明书等证据,邓州交警认定,王红岩驾驶电动自行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王红岩观察不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020年10月,邓州法院一审认定,王红岩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联通邓州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邓州门户网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中,邓州法院认可此前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王红岩驾驶电动车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

王红岩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8日,南阳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判决王红岩和联通邓州公司负同等责任,各赔偿徐某华30489.09元。

南阳中院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联通邓州公司的光缆线脱落造成,该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王红岩仍不服,其家属向表示,他也是事故的受害者。王红岩的家属称,事发时为北方初秋的清晨,天色很黑,“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只能看到的影像也很模糊,只有靠近探头的光缆存在轻微抖动”。此外,民警曾告诉他们,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的凌晨三时许,曾有一辆大货车通过,剐蹭到了光缆线,致其脱落,案发后大货车逃逸,但因距离王红岩和徐某华的交通事故发生间隔了三个多小时,属两次事故。

邓州门户网王红岩案经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邓州门户网注意到,光缆线脱落导致的交通事故其实并不鲜见,但对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划分各地判决不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在接受采访时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侵权行为的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他介绍,事故发生时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浩说,现行的《民法典》及事发时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的规定都是概括的,即根据各方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认定,“如果骑车者存在醉酒、吸毒驾驶、违法改装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电动车上的物品遮挡其他人视线、接打电话注意力不集中或观察不周等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也可能构成过错。”

4月2日中午,从王红岩姐姐处获悉,家属昨日正式接到通知,河南高院已于3月31日对该案立案再审,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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