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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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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17: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设置及规范管理实施细则》《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30日
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邓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停车场(位)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或泊位。
第三条 我市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临时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临时停车场(位)专业规划,遵循科学布局、保证通行、维护市容、便民利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停车场(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场(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工作。
市交通、财政、发改、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停车场(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临时停车场(位)专业规划,将停车场(位)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法对停车场(位)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专用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
按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
第九条 依据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专业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充分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撤除临时停车(位)及其设施、标志、标线。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意见,对临时停车场进行评估调整,对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和市容环境,以及其它不宜设置的停车场(位),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路内设置临时停车场(位)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收费管理,收费所得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和停车场的建设、维护。
第十三条 临时停车场(位)服务收费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限时段、分路段、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稳步推进。
第十四条 临时停车场(位)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供残疾人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殡葬车免费停车泊位,其它免费范围和时限按照《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登记停放车辆,并出具存放凭证;
(三)保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环境整洁;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五)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
(六)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位)用途和使用面积;
(七)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九)服从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协助做好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十)积极配合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险、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等作业。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在停车泊位标线内顺向停车,不得压越标线停车;
(二)车辆内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三)按规定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四)在限时的停车场(位),不得超时停车;
(五)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六)车辆停放人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因紧急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划定临时停车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场地配建的停车场(位),其产权所有人或授权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接受城管、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收费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位)或者改变临时停车场(位)用途、位置、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公示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合法票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挠、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
设置及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沿街道路停车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对城区主次道路及广场空地、长期闲置场所的勘验排查,充分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和停车位,通过临时停车场(位)科学布局,增加停车位供给,缓解城区停车难的问题;引导车辆按停车位停放,劝阻车辆乱停乱放,规范道路停车秩序。
第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公共停车场(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具体如下:
(一)停车位标线标准。平行式小型车停车位6米x2.5米;倾斜式小型车停车位6米x2.5米;垂直式小型车停车位5米x2.5米。停车位内喷涂“▲”,注明车辆停放方向。非机动车停车位宽度2米,单色线施划。
(二)停车位施划标准。原则上使用常温型冷喷溶剂涂料,统一停车位尺寸、统一标线宽度,统一颜色(机动车收费停车位为黄色线、机动车免费停车位为白色线,非机动车停车位为黄色线)。
(三)收费公示牌标准。收费公示牌设置在停车泊位入口处,标志牌为蓝底,“P”为白色,注明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时段、监督举报电话等,尺寸为(700mm x 1200mm),立柱高度2米。
(四)具备条件的道路停车场,应安装智能门禁道闸自动识别系统,值班房上侧外沿下注明公共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编号,正面张贴停车场管理规定,停车场负责人姓名及电话,监督管理部门和价格投诉电话。
(五)人行道、停车场及其他区域确需设置隔离设施的,原则上以栽设花岗岩圆柱和摆放圆形石墩为主,圆柱直径统一为200mm,高度为650mm(其中埋深250mm,外露高度400mm),圆形石墩直径为400mm-600mm,每孔间隔为1.3米-1.5米。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临时停车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主干路的主道,净宽小于4米的人行道;
(三)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宽度小于8米的,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宽度小于6米的,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后有效畅通宽度小于1.5米的;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五)距学校门口、公共汽车站出入口、消火栓周边30米范围内、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范围内;
(六)其它不适宜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区域。
第五条  停车收费是借助市场手段调节停车位供需平衡,提高停车位周转率的有效手段,收费标准应统一、规范管理。
(一)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不进行公示的临时停车位不得收费;
(二)收费临时停车位要统一安装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编号,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内容,让停车人明明白白接受服务;
(三)收费管理员持证上岗,按照“五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统一公示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装、统一票据、统一投诉电话),计时收费停车场使用智慧停车道闸信息系统。
(四)加强停车场收费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和评比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加强对公共停车场(位)的规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照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要求停车标线清晰,标识标志完善;停车场内人行道铺装整齐,符合道路停车要求;停车场设置的隔离桩、隔离墩整齐完好;保持停车场内无垃圾堆积,道闸系统无张贴商业广告信息,电线无乱拉乱扯,公示牌看车亭无乱涂乱画,维护停车场内环境卫生。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大力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一)停车场未公示收费标准,未注明停车场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管理部门及价格投诉电话的;
(二)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差,存在乱贴乱画,现场用的桌椅、坐凳等用品破旧、脏乱等影响城市形象的;
(三)车辆未按车位停放,停车场秩序混乱的;车辆停放方向不一致,车头或车尾占压盲道的;
(四)擅自将临时停车场(位)挪作他用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管理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税务发票的;
(六)收费员着装不整齐,未佩戴工作牌,未经培训上岗,语言简单粗暴等影响职业形象的;
第八条  严厉打击私圈乱占,坚决整治以下违规设置停车场行为:
(一)沿街单位和个人擅自在临时停车泊位内放置障碍物,阻碍社会车辆停放的;
(二)擅自安装停车隔离设施,圈占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供本单位内部车辆停放,阻碍社会车辆停放的;
(三)擅自圈占政府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停车场,开展收费经营服务的;
(四)擅自在道路人行道施划临时停车位,影响行人通行的。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整治发现的问题,对长期圈地乱收费及顽固对抗执法的,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邓州市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缓解停车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看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停车场(位),是指经邓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服务收费是指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经营场地为机动车临时有序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城市道路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以及临时停车相关规划,在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逐步实行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条  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场调节价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一)政府定价范围: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的停车场(位);占用公共场地和国家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商住两用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专用停车场。
(二)市场调节价范围: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自建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非国有资源开办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专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免费提供临时停放服务。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看管服务按不同车辆类型实行计次收费或计时收费。
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按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分别计费,四轮电动车比照小型汽车收费。
(一)车型分类:小型汽车为2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中型汽车为2-5吨(不含5吨)货车,10-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不含23卧)以下卧铺车;大型汽车为5吨以上(含5吨)货车,30座及以上客车,23卧及以上卧铺车。
(二)收费标准:
1、计次停车场收费标准:四轮电动车、小型汽车3元/辆次;中型汽车5元/辆次;大型汽车12元/辆次。
2、计时停车场收费标准。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四轮电动车、小型汽车3元/辆;中型汽车5元/辆;大型汽车12元/辆。
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后:以下车型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四轮电动车、小型汽车加收1元/辆,中型汽车加收1.5元/辆,大型汽车加收2元/辆。
实行计时收费的临时停车场,必须配置合格的电子计时收费管理系统。
3、按日、月、年为计费频次的临时停车看管服务收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第七条  为优化停车资源,改善停车环境,缓解停车难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立体停车场,对符合政府定价的立体停车场,经营者可申请实行一场一价,单独核定。
在特殊环境、特殊地域利用公共资源、国有资源建设的临时停车场,确需通过收费调节供求关系、补偿运行费用的,其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临时停车看管服务费。
(一) 进入计时收费停车场停留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及园林绿化巡查养护的专用车辆、环卫车以及殡葬车、残疾人专用车等车辆;
(三)因紧急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时,市城市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免费停车看管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情形。
第九条  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凭证式管理。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发放停车看管凭证,车辆停放人凭停车看管凭证提车,交纳临时停车看管服务费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的停车看管凭证应载明停车时间、车辆类型、车辆牌号等信息。
第十条  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设置规范统一的标志标牌,列明名称、位置、批准文号、场地规模、服务内容、临时停放的免费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三)依法纳税,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
(四)按照车辆停放要求规范服务,做到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做到文明服务,文明管理;
(六)建立健全各类停放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看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进行査处:
(一) 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擅自定价的;
(二)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 超范围收费的;
(四)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五)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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