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罚款10万元!邓州市某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假酒被查获
杨红三: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泸州老窖”系列白酒一案,已调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送达听证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你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5月9日、6月1日三次销售给邓州市刘娜副食门市部“泸州老窖” 窖龄60年、“泸州老窖”特曲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酒不是我公司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本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拟对你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 对查扣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予以没收;3.罚款10万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商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特此公告。联系人:马雨、马富山 联系电话:0377—60372315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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